《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融政策篇


[日期:2021-03-24 16:58:00]
来源:
作者:

        6.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业务总部奖励1000万元,保险、证券等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奖励50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平度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入驻金融商务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的80%给予奖励,自入驻年度起奖励3年。

4)对新设的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租赁期3年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租赁费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场所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办公场所评估价格或购买价格低于30万元的,按照实际价格补助。

5)对现有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7.扶持基金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对新设立或迁入在我市银行开户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公司当年累计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如管理多支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政府主导产业且投资期限已满一年的,按投资本地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政府引导基金等配资后)的2%予以奖励。投资专项奖励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按比例分享。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基金(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及基金管理公司,自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按照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形成地方留成的8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的90%,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

3)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高管持股平台自企业在我市设立之日起5年内,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持股平台类项目按照持股平台实际缴纳增值税形成地方留成的9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的95%、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自项目设立之日起,奖励期限5年。若项目设立之日起5年内,未完成减持退出清算,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4)上述奖励在税收缴纳入库后五年内每季度兑现一次。

 

19.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给予100万元费用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7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平度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700万元。

2)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和境外上市的本市企业以及新迁入平度的上市企业,自上市或迁入次年起,将地方贡献增幅10%以上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奖励扶持,奖励期限3年。对带领企业新上市或新迁入平度的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改制、重组、并购、资产处置等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4)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8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市内企业新三板挂牌和新迁入平度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或迁入次年起,将地方贡献增幅10%以上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奖励扶持,奖励期限3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后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平度的,可另享受上市补助奖励政策。

5)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费用补助。四板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可另享受新三板挂牌补助奖励政策;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平度的,可另享受上市补助奖励政策。

6)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及以上投向平度的上市公司,按照年度在我市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企业上市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平度的,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7)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

8)对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的,每笔按照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20.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新增融资额、余额存贷比、贷款余额三个奖项。按照单个银行机构当年平均新增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对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幅低于上年度的银行机构不予奖励;对年末余额存贷比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位次位居前两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年末贷款余额排名前两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2)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3倍以上(含),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按照1‰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doc